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4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6日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6年10月27日、同年12月2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11月26日、2017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1月21日晚,谢某甲与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甲及谢某乙已判刑,其余犯罪嫌疑人在逃)等人在企水镇“****”娱乐城玩时,与“鸭子四”等人起冲突继而打架。22时2时许,企水边防派出所干警去到“****”处理该起打架事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谢某戊、谢某己、谢某某等人召集了田西村七、八十名男青年,每人各持木棍、刀等凶器,来到“****”追讨说法,当时谢某庚(已判刑)、谢某辛等也来到现场,谢某戊、谢某某、谢某庚、谢某丙等人一来到现场后就追赶并殴打一名叫“老弟”的客人。当时田西村村民情绪激动,完全不听在场干警的劝阻,强行冲破干警们的阻拦,用手中的凶器故意毁坏“****”墙外的空调压缩机、侧门及装饰在“****”周围的灯箱。经雷州市物价局鉴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为14280元人民币。
2、2012年1月25日18时许,唐家镇田西村谢某戊、谢某某、谢某己等人再次召集二百余名村民来到“****”,其中谢某己负责购买和分发白色手套。田西村村民每人分别手戴白手套,手持木棍、刀等凶器,声称去找“****”老板讨说法,企水边防派出所长黄某某带队前往现场劝解,当时村里几个头人就在那里大吵大闹,其中谢某庚不停谩骂派出所的同志,谢某戊、谢某某和谢某庚等人还不时在现场煽动说:“我们都跟企水****老板谈了几天,他都不肯赔偿。没必要再等了,砸烂他的****再说。”谢某己与谢某壬在现场煽动说:“不赔钱,就把他们的东西砸烂再说。”谢某癸(已判刑)也在现场煽动说:“我是书记的儿子,有什么就和我说,你们要赔偿三十万给我们,否则就把东西打烂再说。”田西村村民听到他们的话后,完全不听唐家镇干部和派出所同志的劝阻,硬闯进“****”内,肆意对“****”内的财物进行打砸,打砸完出来后还有部分村民用衣服包着“****”里财物拿走。谢某戊、谢某某当时也手持木棍打砸前台、包厢顶部及走廊玻璃。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中心进行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为408616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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