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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某虎)(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小区**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鹏飞 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晓东 内蒙古道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5日补查重报。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至2019年期间**草业有限公司承包负责人谢某某授权该公司在**嘎查承包的1884亩草场内,未经过任何相关部的批准,擅自种植了苜蓿草,严重破坏了原有植被,期间阿鲁科尔沁旗农牧业局对该公司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给子行政处罚, 2019年间谢某某仍未经过任何相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在该1884亩草场上种植了植燕麦,擅自改变草场用途,严重破坏了原有植被。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种植燕麦的行为与造成涉案地块“蒸发量增大、土壤盐渍化、土质沙化、水土流失”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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