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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某某)(公开版)_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镇**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退回芦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9日芦某某公安局补查重报。

芦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做生意收款为由要其同学邱某某为其办理两张银行卡,邱某某遂找到其母亲黄某某、女友林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好后,将银行卡和U盾交给了谢某某。谢某某称将卡及网银U盾邮寄给其迪拜的老板阿布都拉(公司名为ORTA****GENERALTRAD***FZED),阿布都拉将卡邮寄给巴基斯坦人穆罕默德。穆罕默德与被害人刘某某是长期的外贸生意合作关系,刘某某在2020年7月初,在与穆罕默德聊天中称自己做生意需要他人的银行账户方便收发货款,穆罕墨德说自己手上有这样的银行账户并已经使用了两个月用于收发自己的货款,并将这两个银行账户给刘某某使用。刘某某收到银行卡和U盾后,使用黄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收到多笔客户货款总计1824450元,使用林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收到多笔货款总计3000000元,合计4824450元。

与此同时,阿卜杜拉叫谢某某将户名为黄某某、林某某的银行账户挂失,并授意如果卡上有钱就将钱全部转走。后谢某某找到邱某某挂失户名为黄某某、林某某的银行卡并补办新的U盾,之后将补办的银行卡和U盾交给谢某某,谢某某在其家中通过网银转账将两张卡中的4824450元全部转出到境外,刘某某在2020年7月9日晚上网银登陆发现两个账户已经被销户,资金已全部被转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将所有非法所得4824450元全部退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芦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谢某某的银行卡、U盾、港澳通行证、护照由芦某某公安局退还被不起诉人谢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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