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兴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兴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5月31日、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3日)。
兴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0月,谢某某结识了雷某鸣、听说卖银行卡能赚钱,便自己先后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赣州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办理了11套银行卡,并将该11套银行卡卖给了黄某名、王某军、谢某平等人,谢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谢某某是否非法持有并贩卖他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手机一部退回兴国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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