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72********,侗族,研究生文化,系柳州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栋**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经营的柳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拖欠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不能按时还清,柳州天惠公司的相关财产于2015年9月25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2016年10月13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柳州天惠公司偿还中小企业公司代偿款并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3月13日,中小企业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年3月23日,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2017年9月22日,被执行人覃某某私自将法院查封、保全的财产全部转移、隐匿,导致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无法执行,且覃某某亦故意逃跑、藏匿起来,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认定覃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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