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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裴某)(公开版)_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昭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x,女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xxxx区,住xxxxxx园4号楼3单元1201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昭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昭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昭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x红、裴x二人通过自己和熟人、朋友,利用支付宝账户通过上海银行向两个尼日利亚银行账户转移涉嫌诈骗资金,累计达200多万元,马x红从中获利十余万元,裴x获利二万余元。马x红、裴x二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昭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裴x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其母亲马x红向境外转账的行为,证明其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裴x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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