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刑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治市上党区**镇**村,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 月份太焦高铁先期一标项目部在长治县南泉庄村的1 号工区临建时,**村的崔某某、裴某乙(均已起诉)意欲全部承揽工地的河沙供应,之后崔某某在工区门口设立活动房并安排被不起诉人裴某甲阻拦进料车辆,以达到强揽工地河沙供应的目的,后在项目部招投标中崔某某和裴某乙未能中标。之后崔某某、裴某乙多次拦堵向工地送沙的车辆,后项目部在其未中标的情况下不得已用商务洽谈的方式决定由崔某某和裴某乙供应河沙。最后,崔某某和裴某乙向1号工区供应河沙共计33536.59方,交易金额人民币6246041.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认定裴某甲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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