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在广东清远市的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购得13290个BOSCH和NGK品牌的火花塞,又在广州夏茅镇工业区购得124500个假冒BENZ、BMW、NGK、NISSAN品牌的火花塞包装盒,运到义乌准备重新包装后再进行销售,2018年9月22日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BENZ、BMW、NGK、NISSAN品牌权利人或委托机构鉴定,扣押的NGK品牌的火花塞以及包装盒、BENZ、BMW、NISSAN品牌的火花塞包装盒均系假冒侵权产品。经义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产品价值人民币526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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