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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乡**村。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7日8时40分许,容城县**乡**村村民朱某某在**村李某某家门口处的街道上烧纸,李某某发现后上前阻止朱某某,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朱某某受伤住院,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此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被害人已作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向侦查机关发送“调取证据通知书“和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在案现有证据显示被害人在案发当天存在两次倒地过程,其中一次是被害人指认的李某某将其推倒在地,一次是办案民警到场后执法记录仪中显示的被害人自己倒地,现有证据不能清楚确定的证实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是由于哪一次的倒地行为所致,该案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找到容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技术部门和保定市法医医院,均不能确定该伤害后果由哪一次倒地行为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技术部门或专门的鉴定机构,故本院认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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