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铁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76********,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某市平利县**镇,现住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平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20号,平利县公安局在与平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利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在平利县**镇**厨房内一台白色**牌冰柜里发现疑似“野猪肉”一包(样本01)0.5kg、疑似“麂子肉”一包(样本02)2.5kg,被办案民警当场扣押并送往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经鉴定:送检样本01为斑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样本02为小麂,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侦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自己经营一家名为***的餐馆,2019年腊月的一天早上,袁某某在**菜市场购菜过程中遇到一名男子自称出售野猪腿,袁某某以20元每斤的价格购买野猪腿2斤,花费40元,经鉴定该野猪腿实际为斑羚肉。2019年正月一天早上,袁某某在**菜市场购菜过程中遇到一名男子自称出售麂子肉,袁某某以每斤40元价格收购了该麂子肉,共花费200元,经鉴定,该麂子肉确实为小麂。袁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是野生动物肉仍进行收购,并加工出售获利,且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本院仍然认为平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袁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购买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涉案斑羚肉、小麂肉移送平利县林业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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