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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袁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性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贾宝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月22日,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某汇款1200万元,并让孙亚龙以出借人的身份与张华祥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四个月,没有签订借款利息,司某某、王某某为张某做担保人,并签订担保合同。借款期限到了之后,张华祥未还款,在2014年7月22日,孙亚龙以出借人的名义将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张华祥,担保人司某某、王某某起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底至2015年,孙亚龙以出借人的名义起诉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张华祥,担保人司某某、王某某期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指使孙岐航等人索取债务,由孙岐航组织恶势力组织骨干成员,袁某某、孙岐航、许龙等人为索取债务,形成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商丘市睢阳区区域内,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实施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以达到谋取不法利益之目的,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孙岐航、许龙等人参与该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行为,具体涉嫌罪名如下: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4年1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许某、“海鸥”(在逃)为帮索取袁某某与河南昌德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张华祥之间的债务,在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的指使下,孙岐航带领许龙等人到睢阳区工贸路担保人司某某父母家中,强行连续吃住近一个星期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孙某、许某的行为给司某某和卧病在床的司某某父母,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

2、2014年12月份期间,在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指使下,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带领许龙、“海鸥”(在逃)等人又连续多次强行到王某某家中,每次待在家中一两个小时,威胁恐吓逼着王某某夫妇还钱,让孙某某等人离开,拒不离开。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许某的行为给王某某夫妇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

(二)寻衅滋事罪: 

1、2014年11月份前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许某、 “海鸥”(在逃)带人将司某某的车门用502胶水灌堵,用链条锁汽车轮,在司立安居住的小区内贴白纸条。

2、2014年6月7月份期间,袁某某(手机号码15537013157)曾多次发信息要求司某某还钱,后2014年11月30日,孙岐航通过手机短信(孙岐航手机号码18037055779)以冒充汇丰小贷法务部员工的名义,找债务担保人司某某讨要债务,以去司某某单位找其领导说要账的事相要挟,逼迫司某某偿还债务。

3、2014年1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带领许某、“海鸥”为找司立安要账,连续一周的时间对司立安寸步不离,24小时跟随的方式讨债,司某某在其位于商丘市区工贸路的父母家中照顾重病父母,孙某某带领许龙、“海鸥”就吃住在司某某父母家。

4、2014年1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带领许某、“海鸥”为找司某某要账,司某某到单位上班他们就跟着司某某去单位,两次跟随司某某到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司某某办公室内不走,用锤子敲打办公桌,对司某某威胁恐吓,严重影响司某某的正常生活和办公。

5、2014年1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带领许某、“海鸥”连续数天采取跟随纠缠司立安的方式,强行将司某某的车钥匙抢走,逼迫司某某将其价值约50万元的二手奔驰S300轿车(车牌号豫NWX557)过户,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孙某某在司u不知情的情况下,以20万元价格将奔驰车过户卖给了王辉。

6、2014年1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带领许某、“海鸥”连续数天采取到王某某家中逗留纠缠的手段,逼迫王某某将其妻子徐晓玲的价值约40万元别克轿车(车牌号豫NZ7809)开走后过户到高展翅名下,告知某某心钦抵账20万元作为归还本金,车辆处理后,袁某某拿走10万元,孙某某拿走10万元。

(三)非法拘禁罪:

2015年春,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公司老板张某某,因与商丘市鑫银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袁某某存在经济纠纷,袁某某带着孙岐航等人将张某某带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新城国际小区北门对面的锦绣城酒店(现秉轩酒店)一个房间内,逼迫张卫东还钱,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长达三天,后张卫东借口说有商丘市开发区领导找他谈事情,孙岐航等人开车将张某某拉到商丘市开发区政府,开发区政府工作人员报警后,张卫东才得以脱身。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袁某某本人拒不认罪,只有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第一次供述时指认受袁某某指使,后来又翻供,缺乏其他证据证明袁伟霞存在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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