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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袁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康山乡大山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袁**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22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袁**商量一起到大明湖偷鱼,并商量准备好偷鱼用的作案工具,后袁**花1000元在余干县瑞洪镇街上一家商店处购买了42匹网,买好丝网后,袁**与袁**将用于偷鱼的丝网连接好并准备好了偷鱼用的插网钢管、鱼框、木船、下水裤等工具。2017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袁**、袁**带上准备好的偷鱼工具骑车至江西省昌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大明湖(喊“机耕道”的水域)中采用划木船方式下丝网偷鱼,同日早上6时30分许,袁**、袁**在收丝网偷鱼过程中被公司开快艇巡逻保安叶**、李**、卢**当场抓获,在抓获袁**、袁**过程中,袁**、袁**为逃跑抗拒抓捕,袁**用手中乘船用的竹篙对保安乱打,后双方相互发生打架,导致叶**鼻子处、李**头部等部位受伤,袁**、袁**头部等部位受伤。在打架过后,保安叶**、李**、卢**三人将被不起诉人袁**、袁**制服,后将袁**、袁**两人及偷鱼用的作案工具丝网、插网钢管、木船、鱼框等移交至余干县公安局大湖派出所报案。2017年10月26日,我局开具了叶**、李**的伤势鉴定聘请书,叶**、李**表示因伤没有大碍不做伤势鉴定。2017年11月1日,江西昌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保安叶**、李**、卢**三人都表示对被不起诉人袁**、袁**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我局出具了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余干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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