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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江西**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在奉新县**镇注册成立,公司注册地址为奉新县**镇**路6号,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公司股东为王某某和邓某某,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江西*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在奉新县**镇注册成立,公司注册地址为奉新县**镇**街**路49号,公司法人代表郭**,公司股东为郭**和夏**,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在重庆市**注册成立,公司注册地址为**区**财政所三楼,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在注册成立时,法人代表何某某,股东为何某某和熊某某;2014年4月18日,该公司的股份变更后,法人代表为袁某某,股东为袁某某和邱某某;2018年10月17日,该公司的股份再次变更后,法人代表为刘某某,股东为刘某某。

2015年初,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和浙江台州人李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后相识。在2015年3、4月份,李某某便找到胡某某,想与胡某某在奉新县注册两家商贸公司。两人各自分工如下:李某某负责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给公司,胡某某负责协调公司与乡镇、税务局的关系。然后,胡某某便在奉新县注册成立了江西*展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西**浩实业有限公司。为了公司办公需要,胡某某在奉新县**期小区内租用了张某某的一套住房用于办公,同时还聘请了黄某和刘某为这两家公司的兼职会计,聘请了金某为其公司的文员。公司在经营期间,李某某负责提供公司的进项发票给胡某某,胡某某在收到了李某某提供的发票后,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5-6%来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给李某某。

根据奉新县税务局稽查局移送的涉税案件移送书显示:

一、江西**浩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接受西安*虹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沃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泉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宁商贸有限公司、西安*英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微商贸有限公司等六户企业开具的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9374002.01元,税额1593579.99元,上述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认证抵扣。

二、江西*展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接受西安*虹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宁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彤商贸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开具的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5514507.18元,税额937466.32元,上述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己进行认证抵扣。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交代,江西**浩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虹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沃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泉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宁商贸有限公司、西安*英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微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彤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且上述对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通过向李某某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后而取得。上述对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己由对方税务机关出具了《己证实虚开通知单》,江西**浩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西*展实业有限公司系接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奉新县国税局调查后发现,江西**浩实业有限公司少缴增值税1593579.99元,江西*展实业有限公司少缴增值税937466.32元。

另还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经朋友介绍后认识了江西乐平人潘某某,潘某某向江西**浩实业有限公司买票,胡某某按照开票金额的6-7%来收取潘某某的手续费。2015年9、10月份,潘某某、谢某某两人在重庆某码头与刘某某(已去世)相识,刘某某自称是重庆**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负责人,潘某某、谢某某两人便和刘某某一起商谈销售煤炭事宜,潘某某负责销售煤炭给刘某某,同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后潘某某以江西**浩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煤炭购销合同,这两份合同由谢某某代潘某某与对方签订。2015年9月至10月,潘某某通过胡某某控制的江西**浩实业有限公司开具了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重庆**贸易有限公司,发票金额8662643.82元,税额1472649.63元,这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己全部认证抵扣。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中山市****石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陈某某和江西****机械有限公司的谭某某。中山市**石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系砂石销售,胡某某从九江联系了货源后直接销往中山市**石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九江那边开不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将这笔业务挂靠在江西**浩实业有限公司,由江西**浩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中山市**石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机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系生产内燃机、船艇等,胡某某与南昌一徐姓男子共同销售铝锭等原材料给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因徐姓男子是个体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将该笔业务挂靠在江西**浩实业有限公司和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由江西**和江西**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江西**机械有限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奉新县公安局认定的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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