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为6124251963********,文盲,陕西省紫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现住在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包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14 ,袁某某因资金周转向章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月利率2%。2017年10月14日,袁某某向章某某偿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4800元,袁某某下欠10000元继续按月利率2%使用,事后由章某某书写借条一张并由袁某某捺印确认。2018年9月5日12时许,章某某在紫阳县城广场花坛处找到袁某某,并向袁某某索要借款10000元及利息,袁某某当场谎称其还清全部借款,章某某随即从挎包中拿出袁某某捺印确认的借条向袁某某出示以此证明借款事实,后袁某某为销毁证据逃避还抢夺章某某手中向其出示的借条后当场撕毁吞噬,后章某某对袁某某实施殴打(另案处理)。2019年1月23日、3月11日,袁某某先后向被害人偿还欠款本金和利息12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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