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袁某某)(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古浪县**培训学校校长、古浪县**培训学校校长、古浪县**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工业园**驾校。无前科。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28日、8月28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古浪县**培训学校组织古浪县**镇、**镇、**镇等9个乡镇的农机户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2017年4月,时任古浪县**培训学校校长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为1940名学员办理四轮拖拉机驾驶证时,私自伪造古浪县中医医院“体检专用章”、“未见两肺病变、心脏膈肌如常”印章,在未组织报考人员进行体检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学校工作人员在体检表上加盖伪造的印章,并向报考人员收取每人10元的体检费用,累计共收取19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使用了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但证明其实施伪造印章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