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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虞某某)(公开版)_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绰号“***”,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现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花园**栋*单元***号。2009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6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华坪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虞某某,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虞某某于同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玉龙县公安局黄山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罗某、黄某,云南***(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华坪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4月至7月期间,虞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陈、代某某先后在华坪县**镇**大厦****号房、华坪县**镇河东**公司路口的****组织人员进行“哈鸡”赌博,通过每把牌提取“水钱”的方式抽头盈利,每天抽头盈利1万元至2万元。华诚大厦1204号房的“哈鸡”赌博持续了半个月左右;****的“哈鸡”赌博持续了一个月左右,累计抽头盈利30万元至40万元。抽头盈利由虞某某、陈、张某某、张某某、代某某支配。陈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高利放贷,每借1万元收取每天500元的利息,参赌人员不同程度向陈借高利贷用于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认定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赌博堂子的股东成员及其在堂子里面所起的作用、具体的出资、分红情况等不清楚;抽头渔利情况、赌资情况、参赌人数情况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认定虞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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