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公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建瓯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7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8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汀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林某某、谢某某等人前往厦门和林某某等人商议出资50万元搭建赌博网站“A8”平台。赌博网站搭建好后,该犯罪团伙在江西省瑞金市开设赌博工作室,工作室由林某某总负责管理,由郑某某作出纳管理日常工作室的费用支出,薛某某负责推广赌博平台并在平台上“打水”。至2018年6月份“A8”赌博平台关闭时共盈利459530.69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汀县公安局认定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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