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蔡某某)(公开版)_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飞,男,1989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89xxxxxxx,汉族,中专学历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住横峰县xxxxxxxx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横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6日横峰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从2019年4月起葛源镇村民杨xx、程xx、许xx等人被人拉入名为“能量商城”、“摩根区块猪”的投资平台上进行投资。杨xx等人先后往平台上投资总计九万余元,到同年7月份左右平台均无法登陆,里面的钱均拿不出来。经查,2019年2月至7月,蔡某飞通过发展自己下线的方式,将下线拉进平台让其投资,蔡某飞通过平台奖励非法收益数万元人民币;余某权在葛源镇等地推广此类游戏非法获利数十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横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