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蔡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现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5日被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义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月2日,自2019年2月14日至3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次(自2018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自2019年2月3日至2月17日,自2019年4月15日至4月29日)。

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安某A得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有购买毒品的渠道,2018年7月中旬安某A指示姜某某与杨某某前去广州购买冰毒,安某A出资10.3万元,姜某某出资4.7万元,在广州市番禹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在某某手中购买冰毒500克。之后通过托运的方式将毒品从广州番某某甲大连市,然后杨某某、安某A、姜某某三人按100克、200克、200克分配方式将从广州番禹购买回来的冰毒进行分配;2018年8月16日,犯罪嫌疑人安某A(出资18.5万元)指使姜某某(出资1.5万元)与杨某某(出资5万元)开车到湖南衡阳购买冰毒,8月17日,姜某某与杨某某某某乙手里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毒品一千克,并将毒品运输回锦州,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在其车内缴获购买的毒品一千克,经锦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车内缴获的毒品均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杨某某是情人关系,二人在一起生活约半年多,期间共同多次吸食冰毒。在明知杨某某贩卖毒品的前提下,蔡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驾车送杨某某到凌海服务区与大连姜某某汇合前往衡阳购买毒品,又于2018年8月17日按照杨某某指示,给杨某某为其提供的“高某某”名下银行卡转账5万元毒资,帮助杨某某购买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范某某、杨某某证言;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本案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起诉标准。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

二、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明知杨某某贩卖毒品的前提下,驾车送杨某某到凌海服务区与大连姜某某汇合前往衡阳购买毒品,并于2018年8月17日按照杨某某指示,给杨某某为其提供的“高某某”名下银行卡转账5万元毒资,帮助杨某某购买毒品的证据不足。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明知杨某某贩卖毒品的前提下,驾车送杨某某到凌海服务区与大连姜某某汇合前往衡阳购买毒品。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供述杨某某经常出门,在这次去湖南之前,也未告知其是去哪儿,干什么,和谁去,只是让蔡某某驾车送其到凌海服务区;证人杨某某证实其去湖南购买毒品并未告知蔡某某,蔡某某对该事不知情。且该部分事实只有二人供述,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明知杨某某购买毒品的情况下,给杨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5万元毒资,帮助杨某某购买毒品。证人杨某某证实,其让蔡某某给转账5万元时,并未告诉蔡某某钱是用于购买毒品,蔡某某不知道这5万元是干什么用的;蔡某某供述称,杨某某让其转账5万元时,只是给其发了一个账号,让其去杨某某母亲家取5万块钱,打这个账户里,并未说明该钱款的用处,蔡某某是汇款时知道账户的属地,才猜到该笔钱款是用于购买毒品的。且该部分事实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

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杨某某为共同犯罪。本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供述对杨某某的贩卖毒品行为不清楚,证人杨某某、范某某均未证实蔡某某在杨某某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起什么作用,亦无客观证据证明本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杨某某贩卖毒品犯罪中起到了辅助作用。

综上,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