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小名某宝,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住西乡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系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西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田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由孟某某担保向王某某借款5万元,2017年8月的一天早上8时许,王某某打电话给孟某某让其到**市场广告公司来一下,待孟某某到达后,王某某以索要欠款为由,让孟某某为其写下一份督促田某某还款的承诺书,写完后王某某让孟某某带其到山西省找田某某,但孟某某以“钱不是我借的,要钱你们自己去,我不去”为由,拒绝带其到山西找田,王某某则以“你不带我们去山西那你就来还这笔钱”对孟某某实施威胁,孟某某为不替田某某还钱,之后王某某叫上周某某、蒲某某,强行让孟某某上车,并将孟某某手机搜走,驾驶车辆将孟某某押至山西省,在次日中午11时许到达田某某务工处找到田某某,田某某向王某某写下十六余万元的欠条后,孟某某借机要到山西省务工为由离开,之后王某某等人才离开山西省返回西乡。王某某、肖某某、黄某某、蒲某某、周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且西乡县公安局认定蒲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