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广河,玉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3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蒲某某在玉田县虹桥镇北会村郁某某家门口处,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互殴,互殴过程中,蒲某某将赵某某摔倒,致赵某某左胫骨平台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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