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玉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接受余某某、邱某某、雷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赌博,共计150期左右,记码金额达30万元左右,非法获利一万五千元。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赌博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或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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