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公诉刑不诉〔2018〕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塔城市恰夏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3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额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16日3时许, 驾驶新GJ1****号小型轿车沿塔城市S22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8公里+800米处时,与通向的韩继章驾驶的新G2****号轻型普通 相撞造成韩某某驾驶的普通货车侧翻,致使韩某某受伤,案发后,董某某逃离现场,并打电话给其弟弟董某前往事故现场顶包,董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事实,伤者韩某某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是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额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董某在董某某交通事故发生后告知其肇事造成被害人死亡,并要求其帮助顶包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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