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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董某)(公开版)_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XXXXXXXXXXXXX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新疆XX县XXX乡XXXX村X村XXX号,住址:XX县XXX对面平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7日托里县公安局以董某涉嫌诈骗罪向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1日托里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1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6月6日补查重报。

托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董某于1982年随丈夫黄某甲随军落户于托里县奶粉厂(现托里县多拉特乡吉也克村),在落户期间,董某找到原托里县奶粉厂厂长张某某(已死亡)办理落户手续,董某落户时登记出生日期为1962年10月15日(有户籍底册为证,户号:0XXXX9)。同时,董某为其子黄某乙能在托里县城上学,又找到张某某购买了一套城镇户口(户号:654XXXXXXXXXXXX9),董某购买的城镇户口的落户的出生日期依然为1962年10月15日。1992年,董某将购买的城镇户口迁入托里县铁斯巴汗牧场,后牧场改制,划归多拉特乡。后期董某为提前享受退休政策,找到托里县多拉特乡吉也克村村长黄某丙出具了一份证明其出生日期为1952年5月25日的证明,并交给村长李某某(已死亡)帮助其办理户口年龄修改,通过李某某的操作,董某的年龄从1962年10月15日改为1952年5月25日。2010年5月11日,董某向托里县社保局递交了申请退休报告,托里县人事局和社保局于2010年6月28日下发文件(托人劳字【2010】XX号),同意董某退休。2013年1月28日,董某将城镇户口注销,只保留多拉特乡户籍。董某每月工资为2302.28元,共计多领26个月24572.56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托里县公安局认定的董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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