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嘉某某人,嘉某某嘉祥街道办事处东关居×会原支部书记兼居×主任,嘉某某**会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户籍住址山东省嘉某某**路**号,现住嘉某某**小区**单元**楼西户。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嘉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12日23时许,在嘉某某**路**号平房里,犯罪嫌疑人董某甲酒后因琐事将贾某某打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拉架时也参与了对贾安某某的殴打,造成贾某某多处受伤。2018年9月26日经嘉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贾某某的头部右侧硬膜下少量出血及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颞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董某甲伤害被害人的具体行为和作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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