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前半年,包某某利用担任闻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为了非法牟取利益,在闻某某******公司**加油站移交问题上,向下一届领导班子要价430万元,按**加油站当时的投建支出款、集资款及利息支出状况,构思了一整套430万元移交方案,该方案为已支付董某某95.6万元,加油站其他支出91.3万元,支付协解人员补利息25.3万元,补4个人5年的利息6.18万元。除此之外,剩下的分配包某某10%、五个管理人员20%,其他集资人员70%,2012年底在册集资人员1万得1200元,还有180万元没有着落。
2013年5月份包某某欲将180万元安置在工程款支出中,让董某某按277万元给**加油站做个决算,董某某接到指令后,安排王某某做决算,董某某多次对决算资料进行补充,董某某找了多份签证联系单让技术员张某某签字,伪造工程监工张某甲签字,前前后后反反复复做了好几次决算结果,包某某才同意,包某某签字就签了约一个小时,最终伪造成一份**加油站工程造价款2773825.38元的决算书。包某某以该决算书为依据,向下一届领导班子推出了430万元移交方案,下一届领导班子接手河底加油站后,用闻某某******公司的钱陆续给董某某付款177.8万元,董某某将177.8万元中的30万元转给包某某妻子苏某某,其余款项全部花了。
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11月29日对**加油站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河底加油站工程造价为1421675.69元。 包某某和董某某职务侵占闻喜******有限公司1352179.69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认定的闻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董某某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