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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董春华)(公开版)_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建平县**镇**村**号,现住址租住建平县**街道**楼**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董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建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11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与刘某某在建平县建平镇签订了一份林场林地承包合同,约定刘某某承包董某某位于建平县建平镇胡家店村金洞沟东山所承包的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刘某某于当日支付给董某某8万元钱承包费。后刘某某发现此处林地于2013年已经被董某某前夫王某甲承包给了王某乙,致使刘某某不能对此处林地承包和使用。经了解得知,此处林地在董某某离婚时已将经营权交给其前夫王某甲,董某某在其没有支配能力情况下,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并将此处林地转包给刘某某,致使刘某某遭受损失8万元。2019年7月31日,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同意,董某某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23500 元钱作为全部赔偿,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不再追究董某某的法律责任。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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