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营**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4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年初至2019年4月5日,在利辛县**镇**村**庄,董某某多次以帮忙修理电视机、调整电视频道为名,诱骗李丹丹至其家中,对李丹丹进行强制猥亵。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能够证明董某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证据仅有被害人李丹丹的陈述及其家人的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且家人的证人证言系听李丹丹所述,除此以外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现有证据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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