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东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在其丈夫陈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19日从陈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提取现金8万元整,并于9月20日让其亲属柴某某帮其再次从陈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中提取现金13万元整,经核实被葛某某取出的21万元钱款均为陈某某污染环境非法获利。
经审查,本院认为东丰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供述中称其不知道所转出的款项是陈某某的犯罪所得,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葛某某明知其所取出款项的来源,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葛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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