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68********,汉族,中专文化 ,系盘锦**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双台子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室。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由盘锦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0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学国、王贝宁,系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经营的盘锦**石化有限公司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26日,明知在没有《成品油经营批发批准证书》、《成品油经营零售批准证书》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对外销售国家专营、专卖的产品。经侦查,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经营盘锦**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销售汽油给不特定人员,非法销售汽油数量为266.20吨,非法经营金额达1559899.00元。获利金额520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葛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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