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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荣某某)(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曾用名荣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昌图县**镇**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昌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荣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荣某某之子荣某乙(已起诉)准备开办塑料颗粒厂。被不起诉人荣某某同**镇**村四组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以十万元价格租用王某某厂房五年准备给荣某乙开办塑料颗粒厂,荣某某先用微信和出售废旧塑料编织袋的人谈好后,雇佣工人李某某、于某某、刘某某等人去收料。2019年2月份,荣某乙(已起诉)通过网络以三万元价格购置一套生产塑料颗粒的旧机器,又于同年5月27日在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金家镇荣某乙再生资源站”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但经营范围不包含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回收和加工。

2019年7月份,荣某乙(已起诉)的再生资源站开始雇佣工人生产塑料颗粒,荣某乙(已起诉)外出后,由其父亲荣某某管理并给工人开工资,工人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负责挑料;于某某负责粉料;刘某甲负责拉丝出料;孟某某负责机器维修及拉丝;李某某负责维修机器;王某乙在厂子打更、做饭;荣某乙母亲张某某负责记账。

2019年7月18日,金家镇荣某乙再生资源站因群众举报被昌图县环境保护局和昌图县公安局查获。检查人员发现废旧编织袋及生产加工后的废渣堆放于该厂院内,加工塑料颗粒过程中的冷却废水未经处理且直接排到厂房外土沟内,土沟未做防渗处理。侦查发现,该厂收购废旧塑料编织袋约200吨,生产加工约40吨,生产塑料颗粒成品约18吨。工作人员对废塑料热熔加工的原料及混合物、废塑料热熔加工后的废渣、废塑料热熔加工后暗管排放厂房外的废水底泥、废塑料加工后的产品分别取样并委托锦州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检测意见为所取样品均属于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荣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取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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