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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范某某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0********,汉族,抚松县**货运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白山市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经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白山市直属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维忠,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9月10日,松江河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源区康乾煤炭经销处签署煤炭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原煤10222.38吨,合同总金额4191175.8元。其中,**热力公司**王臣介绍,以个人名义挂靠康乾煤炭经销处向松江河同鑫热力公司销售原煤7905.22吨,金额为3241140.2元,康乾煤炭经销处实际向松江河同鑫热力原煤2317.16吨,金额为950035.6元。因范某某个人没有开具发票能力,故将其个人销售原煤数量加入康乾煤炭经销处,由康乾煤炭经销处共同向松江河同鑫热力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已查实发票代码:122061377103,发票号码为:00667463-00667497,共35 ,金额3475609.2元)。并在其与江源区康乾煤炭经销处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两张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人:江源区康乾煤炭经销处,发票号码:00475232、0047****),发票金额共260798元。期间范某某按照同鑫热力**王臣要求,以哈尔滨鑫来国达货物运输中心的名义虚开35万元的货物运输发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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