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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范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4196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潜山市**********单元**室,现住安徽省潜山市****小区******单元**层租住房。2010年9月9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被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潜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报警人谢某某打牌认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在一起生活。2019年10月2日上午,谢某某和张某某在家时,范某某再次前往谢某某家,但谢某某未开门。张某某遂在家中打电话报警,处警民警告知范某某情感纠纷可以协商处理,但不得纠缠谢某某。

2019年12月2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潜山市**镇**大厦**单元下发现谢某某丈夫张某某驾车离开后,遂独自前往**大厦**单元**室谢某某住宅敲门,要求与谢某某见面谈感情问题,谢某某拒绝开门后,范某某在门外仍未离开。张某某吃早点回来发现范某某在其家门口,张某某开门之后,范某某趁机也要进入客厅。谢某某与张某某坐在客厅沙发上,范某某让张某某回避,称有事情要单独与谢某某谈,张某某不同意。范某某走到单元房门口将大门关上,随后进入厨房并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走到沙发边上,乘其不备使用菜刀将张某某的头部、鼻部砍伤。张某某被砍伤后与范某某争夺菜刀,谢某某在一旁拉范某某,在争夺菜刀过程中,菜刀的刀柄断了,刀身在张某某手上,张某某站起来后将范某某推倒并往门外跑,在跑的过程中将菜刀刀身仍在走廊上。张某某跑到走廊上听到关门的声音,张某某担心范某某伤害谢某某遂往回跑,张某某打开大门的时候,谢某某从房内跑出来,谢某某从楼梯下楼后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张某某看到范某某再次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遂上前制止范某某,并从范某某手中夺过菜刀。范某某发现张某某在流血后,因害怕遂陪同张某某到潜山市立医院进行治疗。2019年12月26日,经潜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潜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范某某不起诉。

潜山市公安局随案移送的两把菜刀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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