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女,1989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方城县***工作人员,住南阳市方城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12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29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12月18日、2020年6月2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1月份左右,苗某某在社旗县大浪淘沙宾馆四楼一房间内卖给曹某某200元的冰毒,大概有0.5克左右;在2014年天快热的时候,在方城的裕粮时尚宾馆内一房间内苗某某卖给曹某某200元的冰毒,大概0.5克左右;2014年的一天晚上十二点左右,曹某某在社旗县水立方门前替蔡某某(另案处理)从苗某某手中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大概0.5克左右。
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在社旗县阳光钻石南边的工商银行附近,苗某某卖给王某200元冰毒;2014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在社旗县大浪淘沙一房间内,王某在吸食了苗某某提供的毒品后给了苗某某100元钱;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中午,苗某某在社旗县长虹桥北头卖给王某400元冰毒。
吸毒人员曹某供述,苗某某曾进行贩卖毒品,并辨认出苗某某。
2014年,薛某某与申某某到方城联系苗某某购买300元冰毒,大概1克左右。
2014年10月份左右,申某某打车去方城县汽车站往北的一个路口附近向苗某某购买了一克冰毒,申某某给了苗某某300元钱。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社旗县土地局附近闪某某一个朋友从苗某某手里购买毒品,但是苗某某警惕性高,双方未能交易成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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