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泰市**镇**村**号。于2018年5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12日再次移送起诉。
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9日16时许,在新泰市**路**镇**村路段,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民警程某、马某某等人查获,苑某某被查获后逃跑,民警程某追缉并将其控制,苑某某上前推搡程亮,并将程某推倒在地,程某起来后再次将苑某某控制,增援到达后将苑某某抓获。经鉴定,程某腰部表皮损伤属实,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认定的苑某某暴力袭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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