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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苏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505821975********,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个体,家住广东省东莞市**街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19年9月26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6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租用陈某某、袁某某夫妻的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该公司管理人黄某某领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福建某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涉及发票金额1108696.3元,税额188478.36元;

2、2015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江西省永修县某某集团某某分场注册成立江西某某服装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苏某某安排管理人员犯黄某某在没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收宁波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涉案金额2011760.69元,税额341999.31元,并在永修县国税局认证抵扣成功。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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