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乡庙**村姚源葛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0日20分许,被害人方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弋阳县葛溪乡田东村往弋阳县县城方向行驶,驶至弋阳县湾里乡河西村路段撞到路边的砂粉堆后摔倒在地,2019年12月10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驶至事发路段时碾压到躺在地上的方某某后驾驶离现场,方某某当场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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