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6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弋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12日,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从**村小组买下自己房屋背后的一块山场,将山场的树木砍伐后并雇请挖机将山场整平,准备建房和扩大沙场面积。为了让沙场边的两株(4棵的)樟树的树枝长的更好一些,向四周发展树枝,就将4棵樟树树冠的树枝全部锯断,导致樟树现被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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