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0********,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独自到菲律宾从事第四方支付,帮博彩业流转资金。2019年4月23日,回国到苏州和张某某准备洽谈微信支付通道帮博彩业走账的业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认定的胡某某非法经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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