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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胡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526231976********1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盈江县**小区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7年12月2胡某某、胡某甲(未抓获,已网上追逃,下同)二人在盈江县**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的村民曹某某家以每年18600元的价格租了一片地,后由胡某甲将非法制造的油罐埋在租来的地里,开始准备进行柴油买卖的先期准备工作。

二、2018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早上09时许,胡某甲打电胡某某说,某某旁的仓库钥匙在胡某某酒庄柜子里,叫胡某某拿着钥匙去帮开门。胡某某独自一人驾驶着电动车去到某某旁的仓库,到了仓库胡某某看见那个盈江的司机驾驶着一辆红色的双桥车在仓库旁,等胡某某开了仓库的门后,司机把车开到到仓库里面停着,胡某某就离开了;第二次是2018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早上09时许,胡某甲打电胡某某叫去开仓库的胡某某独自一人驾驶着电动车去,到了仓库胡某某看见之前的那个盈江司机驾驶着红色的双桥车停在仓库门胡某某开了门后,司机驾驶着车进去停车,胡某某就离开了。

三、2018年1月份下旬杨某某在盈江县**镇和朋友一起吃饭时认识赵某某,当时得知赵某某做工程,杨某某就跟赵某某讲工地上需要柴油可以跟她购买,杨某某告诉赵某某她的男朋友胡某某的弟胡某某在开加油站,就跟赵某某讲需要柴油就联系杨某某。过了几天赵某某就给杨某某打电话讲需要柴油,然后赵某某安排公司一个叫小某某的人员跟杨某某联系,杨某某胡某某二人一起驾驶车辆前往赵某某在芒市的工地进行实地查看,安排卸油的具体地点及油罐的安装工作,在2018年2月1日在胡某甲安排一车柴油运往芒市赵某某的工地,杨某某在微信中与胡某甲沟通了,运输线路、人员情况、过磅情况,杨某某将20313升柴油以每升5.3元的价格一共107659元贩卖给赵某某,杨某某以每升5元的价格支付给胡某某101565元,从中赚钱差价每升0.3元一共6094元。

四、2018年05月份的一天,胡某某聘请了罗某某为驾驶员;2018年05月11日胡某甲和李某某在盈江购买了一辆二手豪泺牌红色的自卸重型云******20,价值十四万元左右,由李某某支付定金23800元定金,并将该车落户在李某某的芒市朋友彭某某名下,当日胡某甲通知驾驶人员罗某某到芒市开车,并将车辆开到瑞丽**附近修理店加装油罐并由李某某支付油罐款一万元,后又通过微信转款给胡某甲一万元用于购买柴油。2018年06月初李某某带领驾驶员罗某某到瑞丽弄岛等秀寨子的公社旁边的仓库里装柴油点装柴油,装好后胡某甲在前面探路,盈江县**镇某某汽车修理厂旁边的自建柴油库;2018年06月08日胡某甲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李某某十五万元,后与胡某甲地陇川县章凤镇与拉影农村信用社取了十五万元现金,由胡某甲联系卖柴油老板,在拉影农村信用社门口将十五万元现金给了卖柴油老板派来的人,后安排番某某和罗某某装柴油后拉至盈江县,番某某和罗某某分别驾驶货车拉着柴油返回盈江县途经拉影至章凤方向右侧黄草基地路边时被陇川县公安局查获。

五、2018年05月11日胡某甲邀约李某某一起做柴油买卖,并按照一百万元人民币的份额进行分配、其中胡某甲占六十万元,胡某乙占三十万元,李某某占十万元,2018年05月20日李某某又邀约其堂兄邹某某入股参与,邹某某同意入股三万五千元,并通过网上银行账62303611090********73)转账至李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62146639********07),李某某将五万元转账至胡某甲的妻子陈某某账62366839700********77)里,胡某甲和李某某约定,五万元算投了十万元并将按照十万元的份额进行分成。2018年05月11日胡某甲和李某某在盈江购买了一辆二手的牌云******20的红色豪泺牌牌自卸重型卡车,价值人民币十四万元左右,由李某某支付23800元定金,并将该车落户在李某某的芒市朋友彭某某名下,胡某某找到驾驶人员罗某某,当日胡某甲通知驾驶人员罗某某到芒市开车,并将车辆瑞丽市**附近附近修理店加装油罐并由李某某支付加装油罐款一万元,后又通过微信转账给胡某甲一万元用于购买柴油。2018年06月初李某某带领驾驶员罗某某到瑞丽弄岛等秀寨子的公社旁边的仓库里装柴油,装好后胡某某驾驶牌云******07的白色吉利轿车在前方带路并探路,将柴油盈江县**镇镇某某村民小组某某汽车修理厂旁边的自建柴油仓库。

六、2018年09月14盈江县**镇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曹某某家出胡某某的场地中所建的非法储油库查获并扣押牌云******15的豪泺牌红色自卸重型卡车一辆,白色加油机一台,用于储存柴油的银色方形油罐一个,黑色圆柱形油罐一个,罐内柴油1.2428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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