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常德市鼎城区**街**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8日补查重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胡某某先后多次销售保健品“蚁力神”胶囊给湖南**医药公司,以每盒8元的价格,共销售给**医药公司124盒“蚁力神”,**医药公司又将“蚁力神”配送至各零售店销售。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胡某某是为广德大药房代收代付还是自己销售不清。胡某某的供述和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这批“蚁力神”系胡某某为广德大药房代收代付,虽然广德大药房的采购员不认可,但由于广德大药房本身系本案的利害关系方,所以在证据上形成了对立,无法得出结论。(2)“蚁力神”的来源不清。由于来源不清,胡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蚁力神”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物质无法查明。虽然胡某某有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但由于“蚁力神”没有食品合格证,胡某某的这一行为可以推出多种结论,一是因为她销售了不合格产品,害怕受到行政处罚。二是销售了有毒、有害食品,害怕受到刑事处罚,仍无法推断出其主观上明知“蚁力神”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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