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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胡某某拐卖妇女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捕前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乡**村。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农历10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田某某(已判决)将非法入境被他人拐卖至**乡**村吴某某家的朝鲜籍妇女利某某,以人民币37000元转卖至**乡**村王某某家,给王某某做媳妇,从中牟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拐卖妇女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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