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余**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因不予收押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其居住的盛德世纪花园42栋2单元206室的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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