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61********,汉族,党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现住盂县****宿舍。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新民,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营的盂县****矾石厂的变压器其中一个跌落开关烧毁,引燃变压器下的荒草及玉米秸秆,火顺着风势将****村****自然村南山山上的树木引燃,造成火灾。2019年6月10日经阳泉市林业调查规划处勘查,结论为:盂县****村****自然村南山火情过火面积109.35亩(7.29公顷),其中林地面积79.8亩(5.32公顷),非林地面积29.55亩(1.97公顷),烧毁树木约6145株,蓄积约292.4590m3。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胡某某构成失火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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