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张艳芳,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奎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10月9日,2019年11月6日至11月26日)。
奎屯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9日21时58分,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DB-2***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第七师124团幸福街与花园路交汇路处,被执勤民警挡停检查,怀疑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往第七师124团医院提取血样两份,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 87.31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胡某某认为鉴定结果过高,申请重新鉴定,经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8.9 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中据以定罪的两份鉴定意见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奎屯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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