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曾系锦州**贷款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街**段**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建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5年5月以来,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犯罪嫌疑人高某甲、朱某某、王某甲共同出资,注册了锦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并租用**楼上八楼作为办公场所,通过非法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逐步形成了以高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其中高某甲为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王某甲、朱某某为团伙的组织者;犯罪嫌疑人杜某、高某乙、杨某甲、王某乙、纪某某为骨干成员;被不起诉人胡某及犯罪嫌疑人高某丙(在逃)、宁某某(在逃)为一般参加人员的层级分明、较为稳定、严密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犯罪团伙;团伙成员明知参加的犯罪团伙具备一定的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长期追随高某甲。
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高某甲、王某甲、朱某某为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负责带领、指挥团伙成员实施放“套路贷”、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嫌行为;杜某、高某乙、杨某甲、王某乙、高某丙、纪某某、王某丙负责收放高利贷本息、暴力讨债;杨某乙、胡某、柳某甲、韩某甲、李某甲等人负责联系客户、办理相关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虚假收条、制造银行流水等一系列手续;
该犯罪团伙成立了锦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为高某甲)、锦州**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为王某甲),通过公司的名义作为掩护先后拉拢、网罗亲属,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一起,通过实施套路贷、非法发放高利贷、软暴力、吸收亲戚、朋友资金等形式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正常运转及团伙成员的吃、住、行等活动;
为加强团伙内部管理,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制度,对每名工作人员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细化了工作职责,通过发放工资、绩效工资、安排团伙人员吃喝等方式笼络团伙成员,增强组织的执行力;经初步统计,从犯罪总额高达近1800余万元,非法获利数百万元。该组织又将所获非法经济利息用于场地费。支付纠集他人外出讨债或则以工资报酬、分红、奖励、组织旅游等形式再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支持该组织的正常运转及团伙成员的吃、住、行等活动。
该团伙为追求非法经济利益,通过诱骗客户在空白材料上签名、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肆意虚高债务数额、非法扣押车辆、进行虚假诉讼、上门兹扰闹事的犯罪活动层层递进,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利用非法债务对被害人形成威慑,通过有组织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行为严重干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对被害人的心理强制,多次采取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上门催债、电话催债、拦截、滋扰等方式进行暴力索债。通过上述“软暴力”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迫使被害人对支付巨额资金或者霸占被害人车辆等财务,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该组织成员实施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近50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给寇某某、张某甲、柳某乙、韩某乙、徐某某等多人被害人及亲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严重侵犯被害人及周边亲属、邻居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行业内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该组织通过伪造材料掩盖非法目的,甚至误导公安机关作出错误判断、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利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力迫使被害人就范,其手段具有高度隐蔽性、欺骗性,导致被害人长期无法有效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严重妨害司法公正,扰乱了司法秩序,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锦州、葫芦岛、阜新及周边地区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涉嫌诈骗罪。1.2015年9月18日,被害人寇某某通过葫芦岛中介李某甲(明知**公司实施套路贷行为,仍帮助宣传、吸收客户)从中介绍,在**公司借了一笔70万元的小额无抵押信用贷款,按照高某甲、朱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要求,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协议及空白的协议,按照对方要求拿空白的支票作为抵押,并办理了带网银的锦州银行卡,同时高某甲以借用被害人的奥迪车为由,偷偷将车上安装GPS。杜某放款是70万元,以扣除利息、服务费、包装费、保证金为由,总共直接扣走21万元,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索要3万元中介费,被害人寇某某实际只拿到46万元,但签了收到70万元现金的收条,截止案发前,被害人寇某某已还款合计271511元。
2.2015年8月14日,锦州**公司以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为由进行宣传,李某甲从中介绍,被害人刘某甲在**公司借了一笔30万元的小额无抵押信用贷款,高某甲、杜某、王某甲、朱某某等人利用刘某甲借款急迫心情,通过指使王某甲、胡某、韩某甲、柳某甲等人办理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及收条,制造给付银行流水,直接扣除砍头息、服务费、中介费约11万元,实际只拿到19万元,但按照对方要求给签了收到30万元现金的收条,在还款过程中,多次遭到软暴力讨债;目前已还款25.3万元;
3.2015年8月3日,锦州**集团的刘某乙在**公司借款60万元,杜某在将60万元汇入刘某乙的账户后,高某甲立即以扣除利息、服务费为由,直接扣除18万元,刘某乙实际得到现金42万元,但**公司要求其签订了收到60万元的收条,并签订了空白的借款合同。在**集团偿还32万元现金后,因未及时还款,高某甲、杨某甲、王某甲、杜某等人多次到**集团讨债,并索要2000元钱作为作为路费。目前,刘某乙已偿还52.7万元。
4.2015年7月1日,锦州市凌海市的被害人李某乙通过他人介绍,在**公司借款10万元,高某甲、杜某、王某甲、朱某某等人利用李某乙借款急迫心情,通过指使胡某、杨某乙、柳某甲、韩某甲等人办理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及收条,高某甲直接扣除利息及服务费3万元,并交给中介6000元钱,实际到手64000元,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李某乙签订了多张空白合同,李某乙每月按时还款8334元,已还款合计113540元。
5.2015年7月10日,锦州凌海市**有限公司的郑某某在**公司借款30万元,高某甲、杜某、王某甲、朱某某等人利用郑某某借款急迫心情,通过指使胡某、杨某乙、韩某甲、柳某甲等人办理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及收条,高某甲直接扣除利息及服务费9万元,被害人郑某某到手实际为21万元。在还款5、6个月后,由于未及时还款,锦州**公司的工作人员10多次到郑某某的厂子讨债,每次4、5个人,用语言进行威胁,称不还钱就把人带走或则不还钱就找人打被害人,造成其全家人害怕,致使其厂子无法正常经营,由于别逼无奈,郑某某又到其他小额贷公司借高利贷偿还**公司的高利贷。目前,已还款26万元。
6.2015年7月24日,锦州**公司以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为由作虚假宣传,葫芦岛市连山区的被害人邓某某因急需周转资金,看到锦州**公司宣传的广告后,通过路边发放的广告得知锦州**公司放贷款,便到该公司借款20万元。高某甲、杜某、王某甲、朱某某等人利用邓某某借款急迫心情,通过指使胡某、韩某甲、柳某甲等人办理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及收条,当时被扣除利息及服务费等6万元,并交给中介2万元,实际到手12万元。在偿还过程中,王某甲、王某乙带人多次到厂子内找邓某某索要欠款,并裸露纹身,用语言进行威胁,造成邓某某内心恐慌。目前为止,已还款19.2万元。
7.2019年9月28日,建昌县**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任某甲为扩大经营规模,经他人介绍,在锦州**公司借款60万元。高某甲等人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空白支票抵押合同等手段,在扣除利息、服务费、包装费等费用18万后,实际只拿到42万元,现已偿还本息60万元。由于害怕不能及时偿还此次借的高利贷被讨债,任某甲又向其他小额贷公司借高利贷,导致其外债累累,使厂子至今无法正常生产。
8.2016年1月份,绥中县**代理商陈某某因资金短缺,看到锦州**公司宣传的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的广告后,同其外甥女周某某一同到的锦州**公司办理借款手续,每人借款30万元。两人按照高某甲的要求,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合同,周某某用两张空白支票做了抵押、陈某某用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做了抵押物,每人借款30万元,扣除利息、服务费之后,每人拿到现金20万元左右。截止案发两人已经将30万元偿还。由于此次借高利贷的原因,致使陈某某、周某某的**代理破产、家庭生活困难;
9. 2015年8月20日,被害人柳某乙经他人介绍到锦州**公司借款30万元。当时是高某甲和一女接待员负责进行的接待,高某甲、杜某等人利用柳某乙借款急迫心情,提出要把柳某乙的吉普车开出去一趟,否则不放款。柳某乙迫于无奈同意后并按照高某甲的要求,签订了虚高的借款协议及收条(空白),并办理了锦州银行卡。杜某放款30万元后,直接扣回利息、服务费合计9万元到高某甲的账户内,柳某乙实际只拿到手21万元。在还款六个月后,由于企业效益不佳未能及时还款,高某甲便打电话进行语言威胁,称知道他家庭成员的信息和孩子上学的信息,称不还款的话就到小区张贴告示、大横幅;目前,柳某乙以偿还22.5万元。
10. 2015年11月,锦州**公司以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为由作虚假宣传,阜新市的被害人任某乙因饭店扩建急需周转资金,看到该公司的宣传广告后,便到该公司借款。高某甲、杜某、王某甲、朱某某等人利用任某乙借款急迫心情,通过指使胡某等人办理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及收条,与被害人任某乙筮订了借款20万元的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高某甲当时扣除利息及服务费、中介费合计7.1万元,任某乙实际到手12.9万元,同时制造了虚假的给付流水隐瞒了高额砍头息的事实。截止案发前,任某乙已还款24万元。
11.2015年7月6日,被害人刘某丙从网上看见锦州**公司以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为由作的虚假宣传广告,因经营食堂资金短缺,便到该公司借款。高某甲、杜某、王某甲、朱某某等人利用刘某丙借款急迫心情,通过指使胡某等人办理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及收条,与刘某丙签订了借款10万元的借款合同。高某甲当时扣除利息及服务费等3万元,刘某丙实际到手7万元,同时制造了虚假的给付流水,隐瞒高额砍头息的事实。刘某丙迫于压力每月向高某甲还款,截止案发前,已还款127508元。
12.2016年1月6日,被害人奚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看到锦州**公司宣传的低利息、放款快广告,便到该公司借款。高某甲、杜某、王某甲、朱某某等人利用奚某借款急迫心情,通过指使胡某等人办理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及收条,与奚某签订了借款30万元的借款合同,高某甲当时扣除利息及服务费、中介费合计9.36万元,奚某实际到手20.64万元,同时制造了虚假的给付流水,隐瞒了事实。奚某迫于压力每月向高某甲还款,截止案发前,已还款39.36万元。
13.2015年,被害人王某丁经李某甲介绍到锦州**公司借款30万元。高某甲、杜某等人利用王某丁借款急迫心情,通过指使胡某、韩某甲、柳某甲等人办理虚高的借款合同、空白收条、银行流水等相关手续,并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扣除砍头息、服务费合计9万元,李某甲索要中介费2.2万元。在王某丁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王某甲等人通过电话催债、强行索要抵押、语言威胁等手段进行讨债。截止案发,王某丁已还款188600元。
14.2015年10月8日,阜新市的张某甲因公司急需周转资金,通过武某某介绍到锦州**公司借款70万元钱。按照高某甲的要求,在业务经理胡某等人的协助下,签订了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及70万元的收条。在杜某放款70万元后,高某甲以利息、服务费等为由直接扣下21万元钱,并划回高某甲的银行卡内,张某甲实际只拿到了49万元。为索取非法債务,高某甲、王某甲、杨某甲等人多次通过软暴力、虚假诉讼等行为进行讨债,张某甲迫于压力不断的偿还借款,截止案发前已偿还65万元左右。
15.2015年11月2日,被害人杨某丙经中介人员王某戊介绍在锦州**公司借款40万元。按照高某甲的要求,在业务经理胡某等人的协助下,签订了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及40万元的收条,之后高某甲以需要扣除利息、服务费为由,直接扣走12.8万元,随后,杨某丙又给中介人员王繁合计1.6万元,杨某丙到手实际金额为25.6万元。截止案发前,杨某丙已还款40万元。
16.2015年11月17日,被害人白某在**公司借款50万元,按照高某甲的要求,在业务经理胡某等人的协助下,签订了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及50万元的收条。之后高某甲以需要扣除欢头利息、服务费为由,直接扣走15.6万元,白某到手实际金额为25.6万元。截止案发前,白某已还款956670元。
17.2015年7月10日,被害人高某丁在**公司借款15万元,按照高某甲的要求,在业务经理胡某等人的协助下,签订了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及15万元的收条。之后高某甲以需要扣除砍头利息、服务费为由,直接扣走4.5万元,白某到手实际金额为10.5万元。截止案发前,被害人白某已还款9566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胡某具有诈骗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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