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283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迁安市**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滦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被滦州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滦州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佳兴,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6月5日我院以肖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滦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准予本案撤诉。
滦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8日中午11点多钟,在滦州市九百户镇夏某甲家,因家庭琐事夏某乙和被告人肖某某发生争吵后打架,被告人肖某某用菜刀将夏某乙头部额头砍伤。经鉴定夏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滦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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