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镇**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苑****楼。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华、陈涛,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新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伙同肖某某向陈某某(另案处理)多次购买含有西布曲明减肥片剂14.8公斤(2万粒),支付货款3.2万元人民币,再以45元/瓶(15粒/粒)的价格分销至消费者,接受货款60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余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的涉案款物人民币39万元由新余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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