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遂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由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江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25日,本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遂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人肖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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