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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肖某某)(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村**组**号,住永新县**,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永新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波冈、郭庆,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永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不具备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自身为湖北省**(**)盐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为掩饰,在永新范围内,以低价(32元或37元)从湖北**(**)盐矿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北**(**)盐矿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购入九珍牌食盐,并以40至45元一件的价格批发给永新县各大零售商。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一共进购了食盐12批,共计17170件,每件20KG,折合食盐吨数343.4吨,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非法获利十二万元左右。其所进购的食盐除被永新县盐务局依法查获并扣押的80余吨食盐之外,其余均已销售出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新县公安局认定本案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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